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沈素芬 相對人 陳春 美即 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5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三)清償日期:85年8月11日。
(四)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七)債務人: 陳春美 即陳春蘭。茲相對人於85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 中崎 ││245│建│1491.49│7分之2│陳春美即陳春│重測前:下│││││││││││蘭│崁段柯子坑││││││││││││ 小段 38之7││││││││││││地號│├──┼───┼────┼────┼────┼────────┼─┼─────────┼──────┼──────┼─────┤│002│南投縣│竹山鎮│中崎││537│道│26.90│7分之2│陳春美即陳春│重測前:下│││││││││││蘭│崁段柯子坑││││││││││││小段38之13││││││││││││地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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