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聲字第二五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並無不核,爰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