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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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沒入保證金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惟受刑人迭經傳拘未著,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顯見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