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六號受通知人:被告乙○○原告甲○○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如認為有答辯之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收到起訴狀繕本後十日內,提出:
㈠答辯狀及證物影本。
㈡將答辯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原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答辯狀內應記載下列事項:㈠答辯之聲明(亦即是否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若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應具體記載不同意之原因和理由,以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和證據,是否承認;如不承認,亦應具體記載其理由。
㈢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若欲聲請訊問證人,應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三、被告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並於開庭前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