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海商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四四號
原告敘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海商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四四號
原告敘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