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燿丞 原名 謝泳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