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宇宙悍
將」壹台(含IC板壹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除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條
欄內關於「賭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供客人兌換之彩金」
外,其餘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殺人未遂、竊盜等案
件,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確定,並於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宇宙悍將」
壹台(含IC板一片)及彩金新臺幣五百元係被告所有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