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6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鐘偉誠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偉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鐘偉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0年9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等罪嫌,均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為規避未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且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俾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0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