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蔚臻 選任辯護人 蔡涵如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蔚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廿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蔚臻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4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110年7月23日延長羈押,至110年9月22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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