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153,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