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雖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惟查本件經實測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至少應有新臺幣14,153,498元(巷道部分,以占用面積最大但公告現值最低之第1077地號土地計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84.元,扣除原告已繳交之新臺幣20,008元後,尚欠新臺幣11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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