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鴻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京國特區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婉玉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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