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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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9號上訴人 賴宗德 被上訴人松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穎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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