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