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賀資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