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訴訟代理人 鄭蘭春
徐淑真
被 告 簡紹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新
臺幣(下同)11,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嗣到庭表示變更聲明第
一項為請求5,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公寓大廈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
17、第31條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每月15日前繳清當期管
理費,且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又本件起訴
狀繕本於103年4月10日以公示送達方式對被告為送達,於
102年4月30日24時生送達效力,此有原告刊登之報紙1份在
卷可稽,是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系爭規約第17
、第3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160元(即97年7月至10月、
97年11月1日至97年11月9日之管理費),併請求自103年5月
1日(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