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7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被   告  詹茗絜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7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5月30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7,034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27,034元為原告預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3日與原告
訂立借據,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期間
自100年4月13日起至107年4月13日止,每期一
個月,分84期,按其平均攤付本息;逾期攤還本息時,除仍
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
尚應依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詎料
被告自102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截至目前為
止,計尚欠本金327,034元及應給付之清償日止之逾期利
息暨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提此本於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
來明細查詢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對照表影本為證。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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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27,034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
│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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