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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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返還原不應受分配之土地稅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嘉義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陳大倫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返還原不應受分配之土地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上訴人主張:訴外人 朱榮雄 原所有坐落嘉義縣 朴子 市○○○段大鄉小段三七九號農地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案列八十三年度執字第八四二號)執行拍賣,經訴外人 吳輝陽 依農民之身分以新台幣(下同)九百四十萬元之價拍定。 旋吳某 於同月二十五日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向伊朴子分處申請免徵五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二十九元土地增值稅獲准後,嘉義地院即依該執行拍賣所得之金額扣除執行費用後將餘額計九百三十二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元悉數分與該農地之第一、二順位抵押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取得。惟系爭執行拍賣之農地嗣後發見係被上訴人不具農民身分,由被上訴人出資借用吳輝陽名義所買,依財政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八○○一四六九一七號函,該農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被上訴人受領上開不應受分配之土地增值稅款五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二十九元部分,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五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二十九元及自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返還日止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年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農地經法院拍賣後免徵土地增值稅,係由拍定人吳輝陽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向上訴人朴子分處申請而經上訴人核准之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未經依法撤銷前應不得否認其效力。又伊係基於法院之分配表而受領應分配之債權金額,當時上訴人既未對分配表異議,執行法院亦未更正分配表,上訴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自不得請求伊返還不當得利。且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原所有人,本件農地土地增值稅之受有利益者應為訴外人朱榮雄而非伊本人。伊實際上並未因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增加債權金額,縱認上訴人所述屬實,亦應向朱榮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吳輝陽談話筆錄及財政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八○○一四六九一七號函為證,並經調閱嘉義地院八十三年度執字第八四二號民事執行卷核實。惟查被上訴人係基於執行法院之分配表而受領應分配之債權金額,分配表迄今未經法院更正或撤銷,被上訴人領取上開款項,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又本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執行法院應無從代為扣繳系爭土地增值稅,且依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該土地增值稅補徵之對象應為原所有人,上訴人既未對原所有人補徵,則上訴人是否確有損害,亦未確定。從而,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五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二十九元本息,即非正當,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受領法院依執行分配表分配之款項,其受領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惟其後已不存在者,自仍屬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後段之不當得利(見: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判例意旨)。查被上訴人不具農民身分,借用農民吳輝陽名義出資購買法院拍賣之系爭農地,依上述財政部函應補徵免徵之土地增值稅,該稅款依法本應由執行法院自拍賣價額中代為扣繳,既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函請執行法院應予追繳該土地增值稅後,能否謂被上訴人受領法院因免徵土地增值稅部分之分配款仍有法律上之原因,已滋疑義。且上訴人於原審曾主張稱:伊於接到檢舉,經查緝小組查悉被上訴人與有農民身分之吳輝陽串通,認應補徵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後,即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以嘉縣稅分密二字第七九號函請嘉義地院追繳已遭分配之稅款,且經嘉義地院於同月二十五日函知被上訴人繳回在案,該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效力,應由法院就拍定之價額中代為扣繳,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原不應受分配之土地增值稅云云,並提出各該相關之函件為憑(分見原審卷二三、二五-二七、五二-五五頁)。原審竟恝置上訴人此項重要之攻擊方法於不論,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遽以上開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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