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孟賢被告陳忠雄選任辯護人紀亙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忠雄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官於民國99年8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詎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有卷附之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傳票回證、拘票、報告書及報到單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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