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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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 王武雄 被上訴人 賴植卿 法定代理人 賴星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賴植卿」部分之記載,應補列「法定代理人賴星州住新北市○○區○○路1段11之1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