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原告 袁靜如 指定傳送.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6林--、被告7周--、被告8郭--、被告9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6林--、被告7周--、被告8郭--、被告9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