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煌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0年度智訴字第7號、101年度智訴字第5號、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14號、101年度偵字第6348號暨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一字第10號),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所示事實欄㈡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罪刑暨主文第二項公訴不受理部分均撤銷。
涂煌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涂煌輝係原址設嘉義市○區○○路○○○號7樓(現變更為嘉義市○區○○路○段○○○號)之「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揚公司)之代表人,以提供伴唱歌曲之出租為業。涂煌輝明知非經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他人擁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竟明知附表二所示歌曲為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長欣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出租,竟基於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未經長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先於99年1月1日前某日將附表二所示歌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6台內(非法重製部分未據合法告訴,詳下述),並交由不知情之振揚公司業務員○○○自99年1月1日起,將前開電腦伴唱機6台以每月租金2萬3千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知情之○○○,俾以供○○○擺放於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即改制前臺南縣新市鄉○○○路○○○號之「越亮冷飲店」提供予消費客人點選演唱(惟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之犯罪事實未據合法告訴,此部分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而侵害長欣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於99年4月4日,經長欣公司職員○○○至該處消費而查悉,並於99年5月19日代表長欣公司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案經長欣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本案第二審審理範圍之認定:被告涂煌輝、振揚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長欣公司、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以10
0年度智訴字第7號、101年度智訴字第5號、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被告涂煌輝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7月(原判決事實欄㈠瑞影公司告訴部分即附表一所示歌曲部分);又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事實欄㈡長欣公司告訴部分即附表二部分);又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7月(原判決事實欄㈢豪記公司告訴部分即附表三所示歌曲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另被告涂煌輝被訴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附表二所示歌曲部分)公訴不受理,被訴自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附表二所示歌曲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至於振揚公司法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共2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執行罰金30萬元。被告涂煌輝、振揚公司對於原審判決並未上訴,檢察官則僅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不受理部分不服,上訴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判決,對於其他部分則未上訴。因原審判決係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㈢涂煌輝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2罪與事實欄㈡涂煌輝所犯同法第92條之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振揚公司所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2罪間,行為不同,亦應分論併罰。故原審判決就被告涂煌輝關於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㈢涂煌輝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2罪及被告振揚公司所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2罪間所諭知之罪刑已告確定,至於檢察官雖僅就原審判決事實欄㈡涂煌輝所犯同法第92條之罪之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上訴,惟因原審判決事實欄㈡諭知有罪科刑、公訴不受理及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一部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故本案第二審審理範圍,應包括原審判決事實欄㈡諭知有罪科刑、公訴不受理及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等3部分,合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本案以下所述證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警詢及偵訊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故該等證人等於警詢及偵訊所作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本案其餘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曾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涂煌輝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固均坦承於前揭時地灌錄附表二所示歌曲至伴唱機內,並將之交由業務員出租與犯罪事實所列商家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曾向○○○、○○○購買本案相關歌曲之版權,其均係付費取得歌曲版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云云。
二、經查:㈠附表二所示歌曲業經長欣公司取得詞曲之著作財產權或專屬
授權,此有授權證明書6份在卷可稽(參見99年度他字第1918號卷第6至1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長欣公司並未授權被告涂煌輝及振揚公司將附表二所示歌曲出租與證人○○○一節,業據證人即長欣公司法務人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99年度他字第1918號卷第28至31頁),此部分事實亦可堪認定。
㈡被告涂煌輝於99年1月1日前某日將附表二所示歌曲重製於
電腦伴唱機6台內,並交由不知情之振揚公司業務員○○○自99年1月1日起,將前開電腦伴唱機6台以每月租金2萬
3千元之價格出租與證人○○○,俾以擺放於○○○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市區○○路○○○號之「越亮冷飲店」,並供消費客人點選演唱等情,業經被告涂煌輝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認在案,並經證人○○○、○○○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參見99年度他字第1918號卷第6頁至第11頁背面、第12至16頁),並有振揚MIDI歌卡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參見99年度他字第1918號卷第67頁背面),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訊據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8年
度訴字第3638號案件審理時證稱:於97年間曾擔任瑞影公司及優世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大公司)的經銷商,當時跟瑞影公司買30套B+C的版權,B代表穩讚系列、C是優世大的意思;當時買的B+C的版權,只能在嘉義地區使用;權利是到98年6月底,其開支票給優世大公司的嘉義總經銷商○○○,向○○○買30套權利,因此有使用該30套的權利,後在98年2月20日將30套的權利轉租給被告;與振揚公司所簽立之授權轉讓同意書,授權時間是至與弘音公司及優世大公司簽約之98年6月30日止;簽約時○○○有告知其所購買之30套僅能在嘉義地區使用,亦曾告知被告涂煌輝該30套僅能在嘉義地區使用(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9年度自字第5號卷四第7頁背面至第8頁背面);從而證人○○○係於98年2月20日始將其自認取得之「弘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精選MIDI穩讚系列(B)」及「優世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DI伴唱歌曲(C)」之MIDI檔案在嘉義縣市使用之權限轉讓予振揚公司,且該等歌曲之權利期間至
98年6月30日止,並曾告知被告涂煌輝該30套歌曲權利僅限於嘉義地區使用,然被告涂煌輝卻在前開歌曲授權結束後之
99年1月1日前某日,將附表二所示歌曲灌製於伴唱機後由業務員出租給○○○,且使用地點分別為臺南市麻豆區與臺南市六甲區及臺南市新市區,均已超出其自○○○處取得授權,可得使用之嘉義地區,是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辯,其於本案出租之附表二所示歌曲,係自○○○處取得授權云云,顯無可採。
㈣訊據證人○○○於臺中地院98年度訴字第3638號案件審理時
雖證稱:伊係於97年向自稱優世大公司之業務人員○○○購買B+C共40套,B係指「穩讚」,C係指「優世大」,期間為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沒有書面契約,○○○沒有講區域限制,但伊僅有在布袋沿海地區做,不可能到別的地方做,此○○○也知道,後來伊與振揚公司簽立授權轉讓同意書,轉讓使用上開歌曲之權利等語(參見基隆地院99年度自字第5號卷一第399至409頁);依其證詞所述,其向○○○取得之歌曲授權似非無地區限制,惟其於同案審理中,亦曾證述:(問:你向○○○承租的40套B+C版權,有無地區限制?)答:當初我與○○○沒有談到,而我租賃的位置是在嘉義,所以我不可能在嘉義以外的縣市出租版權(參見基隆地院99年度自字第5號卷四第35頁),是足見證人○○○自○○○取得之授權歌曲,雙方協議應僅限於嘉義地區使用。參以同是向○○○取得授權之○○○所證其取得之授權歌曲使用,亦有地區之限制,足認證人○○○向○○○取得,嗣後轉讓給被告涂煌輝之歌曲授權,係限制於嘉義地區使用。而本案被告涂煌輝重製並出租之使用地點分別為臺南市麻豆區與臺南市六甲區及臺南市新市區,均已超出嘉義地區,自難認其係本於向證人○○○取得合法授權之歌曲而為使用。況證人○○○於前開案件審理中,亦坦承其雖向○○○取得40套B+C授權歌曲,但○○○並未給予該等歌曲之明細,故其轉讓給被告時,亦未給被告歌曲明細(參見基隆地院99年度自字第5號卷四第14頁背面)。故亦無證據可資證明本案附表二所示歌曲,確係屬於被告涂煌輝向證人○○○取得授權之歌曲,被告涂煌輝據此主張其於本案所重製、出租之附表二所示歌曲係獲得合法授權云云,當無可採。㈤另被告涂煌輝於偵查中曾辯稱:附表二所示歌曲係向證人○
○○購買取得歌曲之授權,故其係有權使用云云。惟訊據證人○○○於另案審理時證稱:伊與代表大唐公司、優世大公司之○○○簽立區域承包商契約,取得在永康、新化使用該二公司歌曲的權利。嗣於98年1月1日與被告所代表之振揚公司簽立「授權轉讓同意書」,轉讓上開權利予振揚公司,簽約時已將區域承包商契約交給被告,被告應瞭解該契約內容,且授權轉讓同意書上也有寫授權區域限制在永康、新化,被告涂煌輝會找伊而不找○○○簽約,係因為被告知道在該區域內○○○已經不能再授權他人,所以只好找伊簽約等語(參見基隆地院99年度自字第五號卷一第412至414頁),並有區域分銷商確認書及授權轉讓同意書在卷可稽(參見99年度他字第2367號卷第92至98頁),益證被告涂煌輝主觀上確已知悉自 李淑微 取得使用權利之區域僅限於臺南市永康、新化甚明。而本案被告涂煌輝就附表二所示歌曲所為租賃地點係在臺南市新市區,顯已逾越上開區域,且亦無證據顯示附表二所示歌曲屬李淑微轉授權與被告涂煌輝之歌曲範圍,從而被告涂煌輝執此辯解亦無理由。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涂煌輝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涂煌輝就犯罪事實(即原審判決事實欄㈡)所示犯行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就上開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意旨並未論及振揚公司,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再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㈢所示被告非法重製行為、本案事實欄(即原審判決事實欄㈡)所示被告涂煌輝非法出租行為,被告涂煌輝均本於各自之犯意,且觀諸其所犯之罪,並未規定必須有多次重製、出租行為,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況重製一次與重製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恐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自不宜論以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02號判決參照)。又如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㈢與本案事實欄所示之重製、出租之情,不論灌錄歌曲之伴唱機臺、承租伴唱機者之營業地點、場所負責人之姓名及租金數額,均不相同,且各次承租營業地點擺放伴唱機臺及灌錄歌曲,均須與不同之場地負責人另行洽談承租契約及支付租金,始克完成,復無證據足認如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㈢與本案事實伴唱機臺均係在同一時間、地點灌錄未經告訴人授權之音樂著作,是依一般社會通念,為不同店家所為灌錄歌曲及出租伴唱機之舉動均可獨立判斷,各個行為亦均顯可區隔,依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之文義觀之,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係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涂煌輝上開所犯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㈢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2罪、本案事實欄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判決就其事實欄㈡諭知有罪並科刑,就起訴書認為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未據合法告訴之自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附表二所示歌曲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固屬合法,惟就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未據合法告訴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既未經告訴,但因檢察官係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判決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起訴,自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判決竟誤認為係屬數罪併罰關係,而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於原審判決主文內就此部分另行諭知公訴不受理,有割裂法律適用之嫌,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非無理由。爰將原判決關於主文第1項所示事實欄㈡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罪刑暨主文第2項公訴不受理部分均撤銷,由本院另為判決。爰審酌被告涂煌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之數量、獲利程度、其所為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出租之伴唱機數目,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後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量處被告 涂輝煌 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至本案扣案物,均屬被告振揚公司委由業務員或證人○○○出租予○○○、○○○及○○○,而為被告振揚公司所有,業經被告涂煌輝於警詢中供明,復有前開契約可證,堪認非被告涂煌輝所有。再者,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顯不包含屬借刑立法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故上開所示之物,爰不於被告涂煌輝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歌曲為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長欣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出租,竟基於非法以出租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將非法重製附表二所示歌曲之伴唱機6台,交由不知情之振揚公司業務員○○○,使之出租與○○○,以供○○○自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擺放於所經營「越亮冷飲店」提供予消費客人點選演唱,因認被告涂煌輝就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㈡又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歌曲為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竟未經長欣公司之授權,不得重製,竟基於意圖出租而重製之故意,於99年1月1日前某日,擅自重製附表二所示歌曲於電腦伴唱機6台,因認被告涂煌輝就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惟按犯91條第1、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次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告訴人長欣公司係於99年2月1日始就如附表二所示6
首歌曲之詞部分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乾坤公司之專屬授權,此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權證書在卷可稽(參見99年度他字第1918號卷第6至11頁),故本件告訴人長欣公司於99年2月1日起方得以告訴權人之身分提出告訴。又振揚公司與「越亮冷飲店」簽訂伴唱機使用期間為9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此有雙方簽訂之振揚MIDI歌卡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參見99年度他字第1918號卷第76頁背面),顯見附表二所示歌曲在99年1月1日,雙方簽約時,即由振揚公司重製該伴唱機內。是以,本件告訴人長欣公司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涂煌輝於99年1月1日至同年月31日止出租附表二所示歌曲之行為,並無告訴權。此外,99年1月31日前擁有附表二所示歌曲著作權之乾坤公司迄未就本案對被告提出告訴,故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犯罪事實,未經告訴權人合法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出租行為屬於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㈡次查,本件告訴人長欣公司係於99年2月1日始就如附表二
所示6首歌曲之詞部分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乾坤公司之專屬授權,已如前述,是被告於99年2月1日前某日,擅自重製附表二所示歌曲於電腦伴唱機6台時,告訴人長欣公司尚未取得專屬授權,是其就此部分並無告訴權,另99年1月31日前擁有附表二所示歌曲著作權之乾坤公司迄未就本案對被告提出告訴,是以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犯罪事實,未經告訴權人合法告訴,且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重製之高度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出租行為之低度行為屬於裁判上一罪,爰亦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祉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取得性質│取得時間或期間││││權利人│││├──┼────┼──────┼────┼───────┤│1│沙浪嘿│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2月11日至││││有限公司││98年12月10日│├──┼────┼──────┼────┼───────┤│2│有閒來坐│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2月11日至││││有限公司││99年12月10日│├──┼────┼──────┼────┼───────┤│3│愛無後悔│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8年1月15日至││││有限公司││99年1月14日│├──┼────┼──────┼────┼───────┤│4│佔缺│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8年1月15日至││││有限公司││99年1月14日│├──┼────┼──────┼────┼───────┤│5│女人│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2月24日至││││有限公司││98年12月23日│├──┼────┼──────┼────┼───────┤│6│甜蜜變苦│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2月24日至│││味│有限公司││98年12月23日│├──┼────┼──────┼────┼───────┤│7│一定愛幸│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9月25日至│││福│有限公司││98年9月24日│├──┼────┼──────┼────┼───────┤│8│叫我目眶│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0月9日至│││紅│有限公司││98年10月8日│└──┴────┴──────┴────┴───────┘附表二┌──┬────┬──────┬────┬───────┐│編號│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取得性質│取得時間或期間││││權利人│││├──┼────┼──────┼────┼───────┤│1│女人心│長欣多媒體科│專屬授權│99年2月1日至││││技股份有限公││99年12月31日││││司│││├──┼────┼──────┼────┼───────┤│2│愛到最後│長欣多媒體科│專屬授權│99年2月1日至││││技股份有限公││99年12月31日││││司│││├──┼────┼──────┼────┼───────┤│3│大樹腳│長欣多媒體科│專屬授權│99年2月1日至││││技股份有限公││99年12月31日││││司│││├──┼────┼──────┼────┼───────┤│4│我最愛的│長欣多媒體科│專屬授權│99年2月1日至│││人就是你│技股份有限公││99年12月31日││││司│││├──┼────┼──────┼────┼───────┤│5│ 阮哪 會勘│長欣多媒體科│專屬授權│99年2月1日至││││技股份有限公││99年12月31日││││司│││├──┼────┼──────┼────┼───────┤│6│愛你的日│長欣多媒體科│專屬授權│99年2月1日至│││子│技股份有限公││99年12月31日││││司│││└──┴────┴──────┴────┴───────┘附表三┌──┬────┬──────┬────┬───────┐│編號│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取得性質│取得時間或期間││││權利人│││├──┼────┼──────┼────┼───────┤│1│錯愛│豪記影視唱片│受讓│95年12月12日││││有限公司│││├──┼────┼──────┼────┼───────┤│2│行棋│豪記影視唱片│受讓│97年6月13日││││有限公司│││├──┼────┼──────┼────┼───────┤│3│女人│豪記影視唱片│受讓│97年3月31日││││有限公司│││├──┼────┼──────┼────┼───────┤│4│我問天│豪記影視唱片│專屬授權│96年5月9日至││││有限公司││99年12月31日│├──┼────┼──────┼────┼───────┤│5│手中情│豪記影視唱片│專屬授權│96年5月9日至││││有限公司││99年12月31日│├──┼────┼──────┼────┼───────┤│6│迷魂香│豪記影視唱片│受讓│96年7月17日││││有限公司│││├──┼────┼──────┼────┼───────┤│7│情難斷│豪記影視唱片│受讓│96年9月3日││││有限公司│││├──┼────┼──────┼────┼───────┤│8│後一站│瑞影企業股份│受讓│97年5月8日││││有限公司│││├──┼────┼──────┼────┼───────┤│9│恨情歌│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月23日至││││有限公司││98年7月22日│├──┼────┼──────┼────┼───────┤│10│打拚│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3月27日至││││有限公司││98年9月26日│├──┼────┼──────┼────┼───────┤│11│女人心│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6月25日至││││有限公司││98年12月24日│├──┼────┼──────┼────┼───────┤│12│心茫茫情│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6月25日至│││茫茫│有限公司││98年12月24日│├──┼────┼──────┼────┼───────┤│13│愛到最後│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9月4日至││││有限公司││99年3月3日│├──┼────┼──────┼────┼───────┤│14│愛你的日│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1月27日至│││子│有限公司││98年12月26日│├──┼────┼──────┼────┼───────┤│15│我最愛的│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1月27日至│││人就是你│有限公司││98年12月26日)│├──┼────┼──────┼────┼───────┤│16│深情海岸│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音樂著作││││有限公司││96年12月6日至││││││98年6月5日;││││││視聽著作││││││96年12月6日至││││││97年12月5日│├──┼────┼──────┼────┼───────┤│17│有閒來坐│瑞影企業股份│專屬授權│97年12月11日至││││有限公司││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