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訴人 黃明蘭 被上訴人 楊哲綸
台灣敬中實業有限公司前列一人 鄭旭惠 法定代理人前列二人 陳君福 (原名 陳鈞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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