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代理人 劉秉浩 被告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堡鐺 人被告 謝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信公司)於
105年6月28日邀同被告蔡堡鐺、謝宛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並簽立綜合授信契約,約定自105年6月28日起至105年6月28日止,於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授信種類包含一般週轉金貸款、進口融資及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一般週轉金之貸款額度為1千萬元,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依綜合授信契約特別條款約定如凱信公司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影響其償債能力時,原告無須先通知或催告,逕視為全部到期;依一般條款一般週轉金
4條第1款約定,借款利率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35﹪機動調整。如不按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給付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日之借款利率加1﹪固定計算,違約金亦隨之調整。凱信公司自106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原告另於106年3月2日接獲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知於其他金融機構已有借款到期未償還,原告於106年
3月24日將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爰就105年6月28日上開綜合授信契約項下之一般週轉金貸款餘額本金1千萬元,部分請求其中600萬元。而蔡堡鐺、謝宛靜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原告函文、本院106年司促字第300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6年司裁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表、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等件為證(卷第4-18頁、第30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6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利率年息│違約金│││新臺幣)││││├──┼─────┼─────────┼────┼───────────────┤│1│600萬元│106年2月28日起至│2.465%│自106年3月24日起至106年5月││││106年5月10日止││10日止,依左列利率10%計算│││├─────────┼────┼───────────────┤│││106年5月11日起至│3.465%│自106年5月11日起至106年9月││││清償日止││23日止,依左列利率10%計算;及││││││自106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