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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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榮
王喬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劉家榮、王喬幼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97,
780元、378,758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