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陳玉米 被告 陳仕 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600元(參見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房屋105年間現值為2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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