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1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9,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4,8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