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劉時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719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