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陳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付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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