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賠償修補工作瑕疵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原告富欣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告亞太興氟碳建材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鄉○○路七二之三六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鄉○○路七二之三六號訴訟代理人 王麗仁 律師
王元勳 律師 許碧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賠償修補工作瑕疵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富邦商業銀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1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提供鋁板交予被告作紅色氟碳烤漆處理,被告於承
攬系爭烤漆工程前曾提供色澤、品質及規格完全均符合業界通用之AAMA6
05.2建築用鋁材擠型料及牆板料的高性能有機塗料塗裝規範之樣本一份,並承諾其烤漆完成之鋁板將與該樣本完全相同。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被告陸續交付烤漆鋁板,至同年九月全部交付完畢,被告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出具塗裝保固書一份予原告,承諾自完工日起十年內有任何自然脫落或變色發生,被告均無償負責修復,原告將被告所交付已烤漆之鋁板,安裝組合於原告向 中麟 營造承攬之台灣神隆台南製藥廠新建 雨庇 工程,詎工程完工僅一年即發生嚴重漆面剝落及不均勻現象,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曾發函請求原告應為修繕處理,被告雖於同年六月間派員處理,惟褪色及剝落情況並未改善,原告屢次要求被告應善盡保固責任,被告均未置理,原告為維商譽,不得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自行派員整修,於整修前原告曾去函通知被告應同時派員至現場,被告於整修當日曾派員至現場,同意由原告先進行整修。按「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依被告出具之保固書所載,於十年期間如系爭工程有脫落或變色情況發生,被告均應無償修復,因此原告因整修系爭烤漆工程所生之費用均應由被告負擔,迄至目前為止原告已支出一百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八元,被告自應償還予原告,惟迄至今日被告仍拒絕償還,且由於目前系爭烤漆工程仍有二處瑕疵尚未修補完畢,因此原告就此部分費用之請求先為保留,嗣日後修補完畢費用計算後,再為請求。
2被告辯稱:系爭烤漆脫落褪色原因為:①原告未撕去膠膜致膠膜固化而殘留於
烤漆上②原告以不明紅色噴漆噴於烤漆上致產生化學變化③原告雨庇設計不良致雨庇長期積水而產生褪色等語。惟查:
①證人甲○○業已證稱:「原告有將膠膜拆除,我沒有看到膠膜未撕去,用硬物
刮除的情形」等語,足證原告並無所謂未撕去膠膜致膠膜固化情事,更未以硬物刮除膠膜,況倘原告遲至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仍未將膠膜撕去,甚至以硬物刮除留下刮痕,則業主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或承包商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開幕驗收系爭鋁板工程時,豈有可能同意驗收?且甲○○證稱原證四及被證三白色痕跡係為脫漆現象,造成原因可能為漆品質不良,或膠膜撕去時將表面的漆破壞,時間久了造成的,驗收時並無此現象等語。因此被告指褪色部分,係原告未將膠膜撕去致膠膜固化而殘留於烤漆上所產生,及原證三、四照片上之白色部分,係原告用硬物刮除膠膜所造成云云,均非實在。被告雖舉證人 劉俊華 證稱:原證四第二張照片上之鋁版有一大塊顏色較淡之區塊,係膠膜未除去云云,惟查系爭烤漆鋁板交付原告時,其上所覆蓋為四週白色黑底之膠膜,中央則為透明PE膜,由於烤漆不良,且中央透明PE膜阻絕陽光效果較差,故出現中央較白,四週較紅之現象,非如證人劉俊華所言係膠膜未撕去所造成淡色區塊,證人劉俊華擔任被告公司經理,其迴護被告所為不實證詞,顯無可採。
②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因被告所交付之鋁板烤漆已有褪色現象,原告乃試行就少
數鋁板以噴漆方式修補,後因效果不好,乃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函請被告修繕處理,被告派員查看後,承認其烤漆確有瑕疵而於同月十六日函復同意進行修繕,當時被告並未主張原告之噴漆造成其烤漆發生化學變化,被告臨訟空言主張紅色噴漆造成被告施作之烤漆產生化學變化云云,顯不足採。
③系爭鋁板烤漆褪色部分,除雨庇上面部分有褪色現象外,雨庇背面乃至於包樑
之鋁板等不可能積水之部位,亦有褪色情況發生,由此可知積水並非造成鋁板烤漆褪色原因,況縱雨庇積水將使雨庇容易產生褪色情況,惟若非烤漆品質或施工不良,則單純之積水情況是否會使得原本保證十年不變色、不脫落之烤漆,嚴重縮短為一年內即產生褪色脫漆現象,不無疑義。且查被告於其答辯狀(二)第二頁亦稱同為日曬雨淋之行政大樓包樑,竟同時存有褪色及未褪色二種顏色,是系爭鋁板烤漆褪色顯與積水無涉。況查被告施作烤漆之鋁板係用於戶外,被告並保固十年,是其當然必須經得起日曬雨淋,惟如烤漆品質不佳或施工方法不當,則勢必如同不良之汽車烤漆會因日曬雨淋,甚至撕去貼紙而造成脫漆與褪色現象,被告及其所舉證人劉俊華陳稱原告用硬物刮除鋁板上之膠膜,就像主張汽車車主會用硬物除去貼在其汽車烤漆上之貼紙一樣荒誕無稽。
3目前系爭廠區內公共廠房小雨庇及行政大樓東向包樑,仍保有被告當初交付迄
今尚未整修過之鋁板,而被告亦自承全部工程所施用之方法及材質均為一致,因此被告施作之烤漆是否存有瑕疵,將該未經整修過之烤漆送交專業機關鑑定,自可釐清事實真相,至於被告空言指稱該未經整修部分未必為被告所交付之鋁板烤漆,不足以作為鑑定範本云云。惟查前述鋁板所在之廠房及行政大樓係位於業主神隆公司廠區,非任何時間任何人均得隨意進入,原告每次進行維修時,皆事前與業主神隆公司及中麟營造公司開會討論維修方式、範圍及時間,並作有維修紀錄,該等鋁板皆未列入整修範圍,故該部分係為被告原始交付之烤漆當屬無疑,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被告施作之鋁板烤漆有明顯瑕疵,原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致原告函內即已同意就瑕疵部分進行修繕,被告不思彌補因其瑕疵所造成之損害,而一再規避其契約責任,顯無可採。
4次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償還費用乃係請求償還修復烤漆瑕疵之費用,並非請求
修復漏水之費用。由於被告烤漆不良,不但表面有褪色脫漆現象,接縫處亦因烤漆不良導致矽利康無法緊密貼合而產生縫隙,經原告多次以矽利康填補縫隙仍無法改善漏水情況,原告只得全面(包括接縫處)重新烤漆。為全面烤漆,原告自是必須拆除玻璃連同接縫處部分,重新烤漆之後再填補矽利康,是以除烤漆之費用外,對於原告因此而必須拆除玻璃及更換矽利康等而產生之費用損失,被告自應賠償。雖被告否認漏水係因烤漆不良所造成云云,惟查證人甲○○業已證述烤漆不好會與矽利康之間不能密接,長期以後會造成漏水現象,本件工程有看到烤漆剝落因而造成漏水等語。況無論是否有其他原因造成漏水,如烤漆不良造成矽利康不能良好附著,則非妥善處理烤漆不良問題,漏水之情況將無以徹底解決。
5另被告承攬之鋁版烤漆乃「氟碳三塗烤漆」,屬高性能有機塗料,並非所謂「
一般塗料」,被告於承攬系爭工作前並提出色澤、品質及規格完全符合美國鋁業協會AMMA605.2塗裝規範之樣本與原告,是被告辯稱兩造約定乃一般烤漆云云,殊非可採。
6被告所承攬之鋁板烤漆係使用於外牆及雨庇,當然應具有耐候之品質。況查,
被告交付之鋁板烤漆完工僅一年即發生嚴重褪色及剝落情形,被告雖曾派員處理,惟並未改善,嗣因被告拒絕修復,原告乃經被告同意後自行進行整修。系爭廠區內仍保有被告當初交付未經整修之鋁板烤漆即公共廠房小雨庇、倉庫雨庇下方及行政大樓西側飾樑等處烤漆。因行政大樓西側飾樑及公共廠房小雨庇之烤漆已有明顯褪色情形,鈞院依被告之主張就未有褪色情形之倉庫雨庇下方鋁板烤漆採樣鑑定。因此本案當初如就西側外樑或公共廠房小雨庇之鋁板烤漆採樣鑑定本毋庸作耐候側試,而直接作色差測試即可。由於被告堅持應就倉庫雨庇下方鋁板烤漆採樣鑑定,而該部分鋁板烤漆未曝於陽光雨水,故應作耐候測試,始能測知其品質有無瑕疵,被告因事後之測試結果對其不利,改口否認系爭耐候測試之正當性,實無可採。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1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與原告間成立承攬契約,承攬原告對外承包之台南製
藥廠新建工程之雨庇工程之鋁板氟碳烤漆處理,由被告將原告交付之鋁板完成烤漆以為交付。期間原告並數次至被告工廠,親自觀看製造及品管控制過程後,選定被告生產顏色代碼為「FE7320」之紅色氟碳烤漆,被告從未提供如原告所言之AAMA605.2建築用鋁材擠型料及牆板料的高性能有機塗裝規範之樣本予原告之事實,此參保固書所載之保固塗料品名為「氟碳3塗烤漆」,而非原告所謂之AAMA605.2之建築用鋁材擠型料即明。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間交付烤漆鋁板完畢,之後於同年七月追加小部分鋁板烤漆,均經原告驗收,交付時,因恐烤漆於運輸施工過程中污損,故於其上貼透明膠膜予以保護,待安裝施工完成後再行撕去,因膠膜本身有化學成份,若施工後不撕,日久將與烤漆作用產生化學變化而影響烤漆。詎料原告疏於完工後三個月內將膠膜撕去,待膠膜變質後,始以硬物強行刮除,致完工之烤漆表面產生白色薄膜之刮痕,復因原告設計錯誤致鋁板平整度有嚴重瑕疵,且安裝角度亦有錯誤,致雨庇積水,原告不得不多次拆裝鋁板,爾後又自行噴塗近似紅色之塗料,以致使塗面受影響而變質,原告見無法善後,故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發函予被告,稱被告烤漆有瑕疵而要求被告修繕,被告至現場後發現現場之雨庇,根本無原告來函所指剝落情況,而係設計安裝不良致積水及未及時除去保護薄膜致褪色及有白色刮痕及多處紅色噴漆,非保固書所稱之自然脫落或變色,不在保固範圍,本不欲處理,係因原告一再陳稱依其本身經驗技術無法處理,被告另因工程款未領取,及考量日後之合作機會,故作順水人情,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替原告再次上漆,並言明只此一次,下不無例並再三囑託原告應要求安裝公司改善雨庇安裝問題,否則問題無法解決。詎料,原告對被告之忠告置之不理,未對雨庇之安裝作全盤改善,積水漏水問題嚴重,原告每逢業主抱怨,即召被告前去,惟每次前去業主即抱怨係因雨庇有漏水要修漏水,不是烤漆的問題,烤漆廠商至現場並無用處,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被告至現場勘察亦是如此,故未再作任何之動作,事後原告亦未要求被告為任何之處理。詎料原告在重新安裝雨庇補漏後,竟指責係因被告烤漆之瑕疵所造成,而要求被告支付所有修繕費用,被告對此甚感冤抑,蓋被告僅負責鋁板烤漆,而已非整個雨庇之設計及安裝,對於因原告因安裝疏失導致之褪色刮痕,被告已善意(非基於保固書約定)為其修繕過一次,修繕後顏色亮麗,並無任何問題,詎其竟以之前褪色雨庇之照片及不知何處取得之鋁板稱被告「修繕後仍未改善」,除拖欠十萬元工程款不給付外,尚強將重新安裝雨庇、補漏等費用要求被告負擔,其請求顯無理由。
2被告所給付之雨庇並非因烤漆不良而變色,此由原告所呈之未經原告重噴、為
原有被告之漆面之倉庫雨庇仰視照片,仍無褪色現象,足證系爭雨庇若無人為因素影響都無發生褪色之情形,蓋倘若褪色之原因係原告所稱日曬雨淋,則何以原告所呈之公共廠房小雨庇背面部分未經日曬雨淋,亦有所謂之褪色現象,同為日曬雨淋之行政大樓包樑,竟同時存有褪色及未褪色二種顏色,是究何原因致烤漆顏色變淡,仍有研究之餘地。
3次查,依證人甲○○之說詞,在施工完成後,有要求原告把膠膜撕掉,可見於
施工中覆蓋於烤漆上之膠膜,確有去除之必要,證人甲○○並將膠膜固化後與烤漆產生化學變化之現象,稱之為「烤漆變色」,將膠膜留在烤漆上未去除之殘跡,竟認為係「烤漆掉漆」,由此可證明證人對於烤漆之褪色與掉漆根本無判別之能力外,另亦可證明系爭烤漆因原告以下所列三項人為因素,而導致褪色:
①未撕去膠膜:雖證人甲○○稱「完工後不久」有令原告立即撕去,亦未見原告
以硬物刮除,惟由七月五日被告於現場重新噴漆之前,仍有留下膠膜未撕,以硬物刮除之照片,及眾多膠膜殘留之痕跡,可證,原告應於完工後撕去之膠膜,竟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尚未撕去,確屬事實,膠膜固化或未固化殘留於烤漆上所呈現之外表,即為證人甲○○所稱之褪色或掉漆。
②以不明紅色噴漆,噴於烤漆上:被證四之照片,有紅色噴漆不均勻噴於烤漆上
,該照片係於七月五日被告施工前所攝,證人甲○○亦稱以前並未見過,足證被告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重新全面噴漆前,原告曾以不明紅色噴漆噴於系爭烤漆上,致產生顏色不均勻之現象,而該局部噴漆之行為,將導致顏色不均勻及其覆蓋其上之烤漆產生化學變化,為禁止之行為,甚至連證人甲○○都稱,倘其於工地,亦會制止該片面噴漆於鋁板之行為,則原告對於系爭雨庇之變色,難謂其無可歸責之事由。
③雨庇設計不良,致雨庇長期積水:證人甲○○證稱因原告所設計的漏水孔不足
,造成積水狀態,則積水造成放大鏡效果,加速局部烤漆褪色,其烤漆當然較正常之雨庇容易產生變色之問題,此亦為何原告所呈之未變色雨庇,係未遭積水之背面,而非長期遭逢積水之正面。
4導致雨庇漏水有以下之原因:
①雨庇之設計安裝不良。系爭之雨庇之漏水現象,並非來自烤漆,此觀原告庭呈
之會議記錄,載有雨庇之修繕方式即可推知。倉庫雨疵:有「倉庫雨庇須重新拆除,加後落水頭」之決議,並有「鋁板重新製作」之工程項目。雨庇漏水若為烤漆因素,僅需重新烤漆即可,何以需重新製作頂部鋁板,加後落水頭,可見雨庇漏水之原因確有鋁板裁切不當及設計不當之問題。行政 棟雨庇 :有「東側雨庇洩水坡度重新處理」之決議,並有「GE耐力版拆除」、「GE耐力版固定點墊高重打SILICONE改善積水問題」,出工表竟發現有安裝玻璃等變更原工程之項目。顯見雨庇確有積水問題,且係因GE耐力版固定點過低所造成,故拆除GE板將之換裝為玻璃。警衛室雨庇:有「矽膠防水重新整修」等與烤漆無關之決議。
②鋁板裁割不當,將鋁板之擋水摺邊切除,致鋁板漏水。此係因每片鋁板四周,
均設計有摺邊,可使鋁板與鋁板接縫之矽利康達一定吃深程度,俾能防漏,故雨庇於設計之時即需精確計算雨庇各立面之面積及相對應之鋁板數量及尺寸,拼接雨庇時始能整塊拼接而無需裁切鋁板,本件,因原告計算錯誤,訂作之鋁板與現場雨庇尺寸不合,為了配合現場雨庇尺寸,將鋁板裁切,證人劉俊華證稱有看到現場之鋁板摺邊有被裁去之情形,及何以原告進行第一次修漏時,竟係先將A、B座之鋁板更換,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再將鋁板拆除重作,由此可見鋁板裁切不當即為漏水原因之一。
5從下列事實,可證被告交付之烤漆確與系爭雨庇之漏水無因果關係:
①依證人甲○○所言,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撤場前即發現有漏水問題,何
以八十八年十月業主神隆開幕之前,不論原告或證人,從未向被告主張,要求被告負瑕疵擔保責任或維修之責?②依原告之付款單據,證明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
日曾二度委託合響企業為填補矽利康及防漏工程,則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前,原告即知系爭雨庇有漏水現象,並曾購買高達二百五十支之矽利康加以填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並曾派員工 王勝賢 至神隆現場勘察漏水狀況,於距第一次修漏時已近半年後(即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始發函予被告,發函之內容,僅指烤漆剝落及不均勻之褪色,對漏水或修漏之問題隻字未提,則就原告之觀點,本件漏水之原因並非為被告交付之烤漆。
③再觀原告修復之方式,竟先將A座及B座之鋁板更換並於付款明細記載扣廠商
太福之工程款一萬元,由此可見,本件確因雨庇鋁板裁切不當,將具有擋水作用摺邊切除,造成漏水之原因,故修漏之方法始為更換鋁板。而本件倘若如原告所稱係烤漆導致漏水,則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被告重為烤漆仍無法解決漏水問題,原告應令他人為烤漆或採重作雨庇之修漏方式始是,惟觀原告之所為,竟再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派員工 曹富銘 修漏(第三次),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再由東旭 龔國文 及其員工 陳志成 至現場維修(第四次),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委託合響企業再度為矽利康填縫工程,並於承攬廠商付款明細表備註欄註明「請開保固書」,則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系爭雨庇之漏水問題應全部解決而由合響企業為原告負擔保固責任始是,原告竟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再度委託東旭玻璃企業為矽膠填縫工程,於此期間,三度修漏,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漏水問題未解決,要求被告繼續修漏或支付修漏之費用,甚至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將鋁板更換及請派可公司再為金屬帷幕加工烤漆後,理論上,如連鋁板都重新更換,當不致再有漏水問題,惟原告竟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再度委託東旭玻璃企業為矽膠填補工程,顯見即使將鋁板拆除,重新塗布仍無法解決漏水問題,足徵烤漆絕非系爭雨庇漏水之原因,況就被告所知,系爭雨庇漏水問題迄原告起訴時仍未解決,業主神隆製藥尚自行購買排水管,製作排水管以解決雨庇漏水問題,由此可證,雨庇之設計不良始為雨庇漏水之原因。6被告交付之烤漆迄今仍未有變色之情況,原告稱係因被告烤漆品質不良或日曬
雨淋而致褪色,為不足採,實係因原告未撕去膠膜、私自局部噴漆等,致膠膜固化、殘留於烤漆上,造成證人甲○○所見之「褪色」及「掉漆」現象,另依證人所言,漏水因係原告排水孔不足,由原告修漏時更換鋁板及三次修漏從未向被告主張係由被告之烤漆造成雨庇漏水、且工地現場於原告重新噴漆後仍有漏水問題觀之,亦可證明系爭雨庇係因原告設計不良,裁割鋁板錯誤所致,與被告之烤漆顯無因果關係,至甚灼然。
7再者,若本件為原告所給付之烤漆品質不良,依證人劉俊華所言,烤漆之品質
係一致的,則當會產生全面性,均勻之掉漆或脫落,惟觀原證四之照片,均係規則地就中間原先由透明膠膜覆蓋區域產生較白之顏色,故烤漆變色絕對與膠膜有關,否則其形狀豈會如此規則?況如原告所言,倘完工後數日即將膠膜撕去,且完工時顏色一致,則原告所稱「烤漆不良而中央透明PE膜阻絕陽光效果較差」之情況,又是如何產生?原告亦未合理說明。倘膠膜未及時撕去對烤漆無影響,何以證人甲○○又一再強調完工後有指示原告撕去膠膜,並証稱原證四及被證三白色痕跡乃為膠膜撕去時將表面的漆破壞之語呢?又倘確因烤漆品質不良,膠膜撕去時會將表面的漆破壞,為何四周覆蓋白色黑底之膠膜撕去時,不會將表面的漆破壞,而產生掉漆之結果呢?同樣是膠膜,為何中間撕去就一定會產生掉漆呢?觀諸上情,益証原告提出之解釋自相矛盾,亦不合理,顯無可採。
8由以下事實,亦可知被告給付之烤漆並無問題:
①餐廳雨庇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顏色亮麗:依證人劉俊華所言,被告生產之烤漆
品質一致,倘有原告所稱之品質不良情事,係全面性之影響,當不致有未附著膠膜之烤漆仍顏色如新而留存至今。必因其上未附著膠膜,故不會產生膠膜固化的問題,且位於仰角,亦無積水之問題,故顏色如新。
②倉庫雨庇迄今顏色如新: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被告因承攬原告他案之工程款未
領,故應原告指示至倉庫雨庇上方重新塗布,該次施作之烤漆迄原告八十九年十一月拆除鋁板前,顏色均亮麗如新,由此可證,原告拆除鋁板並非原告所指褪色及剝落情況均未改善,而係因鋁板另有設計不良之問題。
③倘若被告之烤漆品質有如原告所形容之不良,原告當戒慎恐懼,從此不再委託
被告烤漆方是,惟依證人劉俊華所言,原告於他項工程,仍透過廠商間接找被告施作,可見根本非被告交付之烤漆有問題,實係原告為達拒付積欠被告另案四百萬元之工程款,所為之藉口。
9兩造所約定的是價格較為便宜每坪約四百七十元,生產顏色代碼為FE723
0,工程款總價值約僅為四十八萬左右等級之紅色一般烤漆,此與原告後來請派可公司重新噴漆每坪單價須八百七十元左右相比,即可知兩造本案所約定的乃一般烤漆,鑑定機關中華營建基金會卻以合約中所未約定之高價值之AAMA605‧2建築用鋁材擠型料及牆板料的高性能有機塗裝規範作為本件之鑑定標準,該鑑定報告自有違誤。
10被告所給付之烤漆在外觀上是否有褪色,應為成分光譜分析之色差測試的鑑定
方法,即將被告所給付之烤漆及同等級之烤漆樣品作成份上之分析,是否符合所約定之品質,惟本案之鑑定方法竟為與色差鑑定目的無關之耐候性測試,又縱使要為耐候性測試,亦應以同等級未使用過之烤漆為受測物進行測試,再將該受測物與同等級之未使用烤漆為比較,而以耐候測試前之色差測試數據予以分析雨庇下方之烤漆是否變色脫漆。另如何認定是被告所給付之烤漆有瑕疵還是因原告雨庇設計不良致積水而使烤漆長期遭受積水之侵害而褪色?11且兩造於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案中,即使業主達欣公司已驗收完成而進
駐使用,並支付工程款予原告, 大包 即原告卻向 小包 即被告主張烤漆有褪色之瑕疵而拒不支付承攬報酬,該案業經台北地方法院函請工研院為鑑定,工研院乃依其專業進行成分光譜分析之色差測試之鑑定方法,證明被告所給付之烤漆符合契約約定之品質,並無瑕疵,亦經由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三八號判決原告敗訴在案可稽。
12被告將烤漆交付於原告後,所有後續工程之組裝、鋁板尺寸的裁切加工、矽利
康之黏貼及填縫、清潔等均由原告為之,是以被告所給付之烤漆是否有瑕疵及該瑕疵是否會導致雨庇積水、漏水,該因果關係,原告應負舉證之責:
①查被告僅負責烤漆,而整個雨庇之設計及後續之安裝、裁切及清潔均由原告為
之,被告根本無法知悉掌控烤漆給付予原告之後續狀況,原告應就雨庇漏水非因其安裝裁切不當負舉證之責。
②證人甲○○證稱因原告所設計之雨庇漏水孔不足,造成積水狀態,及鋁板裁割
不當,將鋁板之擋水摺邊切除,致鋁板漏水,並非烤漆漏水,長期積於水中之烤漆當然較正常之雨庇容易產生變色之問題,此可從雨庇下方之烤漆並未褪色可證之,原告對於系爭雨披之變色,顯有可歸責之事由。
③本件倘若如原告所稱係烤漆變色導致漏水,則在原告自行派員修復前,從未請
求重新烤漆,反而不停支出修漏費用及換填矽利康,且因換裝矽利康而裁割鋁板,導致鋁板上之烤漆因而脫落,此可證本案乃因原告雨庇施工不良才使被告之烤漆變色剝落,否則若是烤漆變色而修漏,何須特別派員至台南量尺寸,是以原告早知漏水與被告無關,實乃因原告雨庇設計不良及鋁板尺寸不合所致。13烤漆的功用在美觀鋁板表面,與雨庇漏水毫無關係,雨庇漏水與結構設計、雨
庇坡度、接縫設計、雨庇結構強度及安裝是否確實有關,此如同汽車車體是否耐撞,與汽車車板是否堅固有關,與汽車車板的烤漆無關:
雨庇若設計不良,C型鋼的數量不足,致鋁板的支撐力不足,因地心引力作用、雨庇本身之重量及施工時工作人員在上面踩踏之重量影響,會使鋁板往兩支C型鋼間凹陷,鋁板平整度即會產生嚴重凹陷瑕疵,凹陷之力量會拉扯四周的矽膠,致使矽利康產生裂縫滲水;C型鋼數量不足,雨庇的坡度亦會不足(即洩水坡度會不足,另外所謂安裝角度不足所指的就是洩水坡度不足);又鋁板尺寸不符,裁切鋁板時,擋水摺邊一併被切除,矽利康附著力更差,再加上落水孔不足,來不及排水,雨天的積水到天晴時因積水嚴重仍未乾,故產生滲漏現象,晴天時始能發現漏水,此均為本案系爭工程漏水之原因。查整個雨庇之設計及安裝均由原告為之,被告僅負責鋁板之烤漆而已,故原告自八十九年初開始修漏之方式即是換板,而非通知被告修復烤漆,至於證人 林啟璲 所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司日誌之「換板」是因漆掉落,防水膠無法黏在漆上面造成漏水,顯有不實,按通知烤漆掉落,應是通知被告重新烤漆,何須換鋁板,並扣太福公司一萬元之工程款?直至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時,原告才通知被告,且通知被告之函文內容亦僅係漆面之剝落及褪色,此乃原告早知漏水與烤漆無關,原告故意混淆事實,將漏水原因歸咎於美觀雨庇作用之烤漆,顯不足採。被告交付烤漆於原告後,由原告為雨庇的安裝施工,惟原告安裝施工後僅撕掉鋁板下方的膠膜,上方的膠膜並未撕掉,又因雨庇之高度僅能目視到鋁板下方,原告因過失未注意到鋁板上方的膠膜未撕掉,待膠膜變質後始以硬物強行括除,故烤漆表面始會產生白色刮痕;又因雨庇設計不良、安裝不當及鋁板不當的裁切而有積水漏水情形,原告多次拆裝鋁板,並自行噴塗紅色塗料,導致顏色不均勻及使烤漆產生化學變化,原告只得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通知被告善後;再者,烤漆因雨庇設計不良,積水漏水,長期遭侵蝕而褪色剝落。故烤漆有脫落均非自然的剝落及褪色,早不在保固範圍內,惟被告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同意進行修繕,甚且包含非屬被告所應為之清潔工作,係因他案約四百萬工程款仍扣在原告手中,不得已任憑原告指示,另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接獲原告通知,被告至現場發現原告所進行的工程為換板等雨庇結構補強工程,與烤漆並無關係,被告亦無從著手,告知原告及業主後只得先行離去。
14原告與業主中麟營造公司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之會議記錄,載明「倉庫雨庇
加後落水頭」,顯見有落水孔不足,致排水不及之設計不良的瑕疵。而證人林啟璲亦自承:「把落水頭加上去防止樹葉掉落造成堵塞,就可以解決漏水孔不足的問題」,其所謂落水頭實與落水孔同義,加後落水頭之原因是為解決落水孔不足問題,故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為換管工程,至於證人所述加落水頭是為防止樹葉掉落造成堵塞,觀之原告所提出之台南神隆工程現場照片,樹木不是比雨庇低矮許多,就是有一段距離,落水孔的面積亦不大,實難以理解為何樹葉會往上飄,且堵塞落水孔之問題會嚴重到需加後落水頭?審究其真正原因即是原告設計雨庇不當有瑕疵,而有落水孔不足致排水不及之問題。
15因鋁板裁切及雨庇設計不良致雨庇積水、漏水,又因雨庇積水、漏水,以致烤
漆受雨水侵蝕而有剝落,至於未受雨水侵蝕部分,則未有褪色情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照片證明之。原告因為雨庇設計不良及鋁板裁切不當使雨庇積水漏水,為解決漏水問題,多次防漏、換板工程及重新施打矽利康,均須將矽利康挖掉,此亦可從證人林啟璲陳述「打防水膠要貼膠帶,所以有拆紙項目,四月二十六日防漏點工情形亦是如此,矽利康挖掉後要鎖螺絲及挖矽利康的工具,所以有五金項目之支出」得知,而挖掉矽利康同時,與矽利康接觸面之烤漆受挖矽利康外力之影響而刮落,又因雨庇上方鋁板拆紙延誤,再加上長期積水,致烤漆有變色,故系爭工程漏水及烤漆之變色及剝落情形係因原告雨庇設計不良及施工不當等過失所致。
16請求傳訊受鑑定機關委託進行測試之工研院人員問:鑑定鋁板烤漆是否有褪色
,應用何種鑑定方法?何謂加速耐候測試?在工研院工業材料研究所材料檢測分析之分類上,屬於何種性質的測試?耐候測試之目的為何?測試結果所代表之意義為何?為耐候測試時,所應檢送之受測物是否應為未使用之同等級烤漆樣品?若受測物已使用二年多之烤漆,所作之耐候測試結果,又有何不同?17請求訊問本件鑑定人乙○○技師:受測之烤漆經耐候測試後,其光澤衰減率既
符合AAMA605規範,表示烤漆色澤並未褪色,鑑定報告認為鋁板烤漆有褪色,其理由為何?鑑定報告認為產生烤漆褪色或剝落之可能原因為不當之塗料或不適當之塗裝處理,其依據為何?是否能排除因原告雨庇安裝不良致雨庇長期積水漏水,雨庇鋁板上之烤漆因而受損之原因?修復費用之估計依據為何?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提供鋁板交予被告作紅色氟碳烤漆處理,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被告陸續交付烤漆鋁板,至同年九月全部交付完畢,被告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出具塗裝保固書一份予原告,承諾自完工日起十年內有任何自然脫落或變色發生,被告均無償負責修復,原告將被告所交付已烤漆之鋁板,安裝組合於原告向中麟營造承攬之台灣神隆台南製藥廠新建雨庇工程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
二、原告另主張:工程完工僅一年即發生嚴重漆面剝落及不均勻現象,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曾發函請求原告應為修繕處理,被告雖於同年六月間派員處理,惟褪色及剝落情況並未改善,原告屢次要求被告應善盡保固責任,被告均未置理,原告為維商譽,不得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自行派員整修,於整修前原告曾去函通知被告應同時派員至現場,被告於整修當日曾派員至現場,同意由原告先進行整修。依被告出具之保固書所載,於十年期間如系爭工程有脫落或變色情況發生,被告均應無償修復,因此原告因整修系爭烤漆工程所生之費用均應由被告負擔,迄至目前為止原告已支出一百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八元,被告自應償還予原告,惟迄至今日被告仍拒絕償還等情;被告則以:系爭鋁板之烤漆係因原告未於完工後三個月內撕去膠膜,膠膜變質後,原告始以硬物刮除,致完工之烤漆表面產生白色薄膜之刮痕,復因原告設計錯誤致鋁板平整度有嚴重瑕疵,且安裝角度亦有錯誤,致雨庇積水,積水造成放大鏡效果,加速局部烤漆褪色,爾後原告又自行噴塗近似紅色之塗料,致使塗面受影響而變質,否認其承攬之烤漆有何瑕疵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去函被告要求被告就嚴重漆面剝落及不均勻之褪色現象,立即派員前往現場了解原因,並於同年月八日前提出解決方案,此有原告提出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業務連絡函為證,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亦不否認其所交付之烤漆有呈現脫落及褪色之情形,惟被告辯稱:系爭鋁板之烤漆係因原告未於完工後三個月內撕去膠膜,膠膜變質後,原告始以硬物刮除,致完工之烤漆表面產生白色薄膜之刮痕,復因原告設計錯誤致鋁板平整度有嚴重瑕疵,且安裝角度亦有錯誤,致雨庇積水,積水造成放大鏡效果,加速局部烤漆褪色,爾後原告又自行噴塗近似紅色之塗料,致使塗面受影響而變質,被告係因考慮還有工程款未領及日後之合作機會,故作順水人情,為原告上漆,否認其承攬之烤漆有何瑕疵等語。查被告係自八十八年四月起陸續交付烤漆鋁板至同年九月止交付完畢,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並於同年五月十日交付保固書予原告,承諾對於鋁板烤漆表面在十年內有任何自然脫落或變色發生,均由被告無償負責修復,則被告依保固書之約定,就保固期間內發生脫落及褪色之瑕疵,自應負修補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原告僅須證明在保固期間確實有瑕疵發生,被告如要免除保固責任,自應就其所辯稱「本件鋁板烤漆脫落及褪色,係因原告以前揭所述方式所造成,非因自然因素所產生」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就被告所辯稱原告未於完工三個月內撕去膠膜復以硬物刮除乙節,雖舉證人劉俊華即被告之經理證稱:原證四第一、二張照片,可能是用硬物刮除膠膜造成,如果是漆脫落則是一塊一塊,照片是呈現細條狀等語(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第四頁),惟其所言僅係個人之意見,並未見聞有人以硬物刮除膠膜,是其證言尚不可採,而據證人甲○○即中麟營造之施工所處長證稱:施工安裝完成後沒有多久,原告有將膠膜拆除,伊並沒有看到膠膜未撕去,用硬物刮除膠膜之情形等語(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第二、三頁),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又依南部之氣候,除颱風季節以外,大部分時間很少下雨,系爭鋁板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交付完畢,至九十年六月三日以前,並非颱風季節,衡情南部平日很少下雨,日照又強,雨庇積水問題應不嚴重,又積水與烤漆脫落是否有因果關係,未見被告提出證明,是被告辯稱:係因積水導致烤漆脫落等語,亦難採信。就被告所指原告自行以噴塗近似紅色塗料乙節,被告未能證明是何人所為及該紅色塗料是否會破壞烤漆造成脫漆褪色,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而據原告請求將位於倉庫下方未經拆除更換之雨庇鋁板,送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鑑定是否有烤漆褪色及脫落之情形?如有,其產生之原因為何?依該鑑定機關委託工研院依據ASTMG154-98規範以QUV/SPRAY儀器進行加速耐候試驗,及依據ASTMD3359-92aTestMethodB規範進行附著性試驗,試驗結果⑴加速耐候試驗:光澤衰減率:9.2%,符合AAMA605規範7.9-1.4-2之規定。色差值:為△5.5E,超過AAMA605規範7.9-1.2-1色差值不可大於△5E之規定。⑵附著性試驗:試驗數值0B,依工研院之註解「漆膜附著性優劣程度從5B(無剝離現象)~0B(漆膜剝離面積超過65%以上),可知該附著力係屬最差之等級。鑑定結論:該鋁板經試驗確有褪色剝落之情形,此有鑑定報告可稽。綜上,被告辯稱:係因非自然因素造成烤漆褪色剝落,其不必負修補責任等語,為不足採,原告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及被告出具之保固書,請求被告負瑕疵修補責任,自屬有據。
四、次按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自乃不可違背之法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二二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固出具保固書予原告,使原告不受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瑕疵發現期間及第五百十四條瑕疵修補請求權除斥期間之限制,然原告仍應對被告進行催告,請求被告修補,其未進行催告而逕自雇工修補,應不得請求被告償還原告自行修補所生之費用。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函請被告出面修補,此有原告提出之業務連絡函一紙可稽,證人林啟璲即原告之經理亦證稱:係於八十九年六月時請被告來改善,被告有來噴漆,但是沒有做全面處理,陸續還有褪色和脫漆現象,後來又叫被告來改善,被告都沒有來,後來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進行整修,亦有叫被告來看,被告來看一下就走了等語(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第三頁),依上開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未能證明原告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以前有對被告為修補之催告,是原告請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支出填縫工資,金額九四九二0元,支出材料費矽利康一八九00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防漏點工及材料一七八五0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交通費四八四0元」等項,應先剔除。
五、次查: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催告被告修補脫漆及褪色,被告亦依原告之要求,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用現場塗漆之方式進行修補,此為原告所不爭執,因此就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之催告,被告有為修補之動作,原告即無自行修補請求償還費用之問題。嗣原告因雨庇漏水之問題陸續進行修漏工程,支出下列項目: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交通費三五一0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交通費八六二0元、五金二二0元、什費一二五0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漏矽利康一四六四一元、工資二六三九七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補用矽利康二0二八六元、雨庇修補工資九四五00元」「八十九年十月一日五金三二二0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修繕工人住宿費」,核上開項目及原告所提出之發票品名之記載,係與修漏工程有關,並非修補脫漆及褪色,雖原告主張該雨庇漏水係因脫漆造成填縫之矽利康附著不良所產生,惟此乃因瑕疵所生損害賠償之範圍,非修補費用,原告既係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及保固書請求償還修補費用,則此部分之項目支出,亦應予以剔除。
六、又查:原告與業主台灣神隆製藥廠及承包商中麟營造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開會作成決議:1行政棟雨庇鋁板重新全部現場噴漆,矽膠切開重打,防水重新確認不漏,東側雨庇洩水坡度重新處理2倉庫雨庇須重新拆除,烤漆,並加後落水頭,拆除期間以帆布覆蓋固定牆面防止漏水3警衛室雨庇重新現場噴漆,矽膠防水重新整修,有原告提出開會記錄可稽。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去函被告,要求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會同勘驗更換部分鋁板及現場塗布,被告表示由原告先行施工,相關責任待工程驗收後再予確立,此有被告所提出被證八傳真函為證。因此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同年十二月四日進行更換鋁板工程,亦有原告提出之工程維修記錄足憑。依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出具之鑑定報告第五頁所載,更換鋁板須先將矽利康切除及清潔溝縫,次將玻璃撥下,鋁板撥下,將拆除之鋁板送至烤漆廠打磨整修重新烤漆、再安裝鋁板及玻璃,是與上開更換鋁板程序有關之工資、材料及機具,為修補之必要費用。經查:
*依原告所提專案日記帳所載「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支出機票一一一一五元、什費
三九0元」「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旅費七八七四元」,此兩項依原告所提出差旅費報告所載,是原告人員由台北至台南勘察現場工地所支出之旅費,此非修繕工程之必要費用,原告應自行吸收,不應向被告請求。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購買修漏用材料支出二0九一六元,為更換鋁板後填縫之用,應予准許。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什費(軟片、便當)三一一0元、交通費七五七0元:
查軟片、便當,與更換鋁板工程所需要之材料、機具無關,非屬必要之費用,應予剔除,另交通費七五七0元部分,依原告所附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是原告人員到現場監工所報之差旅費,非工程必要費用,此部分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亦予剔除。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堆高機運費一六八0元、五金七0九元:
查此部分係與更換鋁板工程所需要,應予准許。
*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什費(工人餐費)一五00元、交通費三四00元:
查工人餐費與更換鋁板工程所需要之材料、機具、工資無關,非屬必要之費用,應予剔除,另交通費三四00元部分,依原告所附出差旅費報告表所載,是原告經理林啟璲到現場工地所報之差旅費,非工程必要費用,此部分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亦予剔除。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什費(照片沖洗)八一0元:
查此部分與更換鋁板工程無關,應予剔除。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C型鋼一0七四九元、運費七一四0元、鋁板烤漆一0
六六00元、換修玻璃補膠八五六八0元、五金(泡棉膠帶)一二一八元(見第一卷第一一八頁所附發票)、安裝點工工資五七七五0元、發電機柴油三六五0元、發電機租金及運費一一一三0元、噴漆三六六四五0元(見第一卷第一二八頁所附發票)、鋁板一六九二九三元:
查此部分與更換鋁板工程所必要,應予准許。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住宿六四八0元(見第一卷第一一八頁所附發票)、住宿(精准工人)一一八三0元:
查工人非必要由外地鳩工,此部分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亦予剔除。
綜上,原告可請求之費用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購買修漏用材料支出二0九一六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堆高機運費一六八0元、五金七0九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C型鋼一0七四九元、運費七一四0元、鋁板烤漆一0六六00元、換修玻璃補膠八五六八0元、五金(泡棉膠帶)一二一八元、安裝點工工資五七七五0元、發電機柴油三六五0元、發電機租金及運費一一一三0元、噴漆三六六四五0元、鋁板一六九二九三元,以上共計為:八四二九六五元。
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八十四萬二千九百六十五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九、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書記官高玉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