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蕭陳寶妹 債務人 蕭再興
一、債務人蕭陳寶妹、蕭再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陳寶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