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樓之C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8,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