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