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89號聲請人應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