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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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原告 黃癸彰
黃鼎昇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靜惠 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