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第二號
原告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七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五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七萬七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六千九百五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