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林純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信維郵局第5979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戶籍已遷至雲林縣元長鄉戶政事務所,聲請人無從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正本為證。經查,本件相對人目前籍設雲林縣○○鄉○○村○○鄰○○路124之1號即雲林縣元長鄉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徵相對人確有遷離原戶籍地,而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而經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之情事,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台北信維郵局第5979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