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林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榮星郵局第275218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日受讓本件債權,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93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報紙公告、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100年11月24日雲警西偵字第1000015646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台北榮星郵局第275218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