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74號聲請人永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麟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翔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同意書正本(需蓋有與公司登記事項表相符之公司大小章)。
㈡相對人翔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