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57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周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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