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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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60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寶華銀行台南分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自字第六十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十二月五日始逕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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