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72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本票付款地
並未具體記載付款地係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地分行
或其地址,且原告各分行遍布全台,而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
,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