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6年度城簡字第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簡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陳添發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的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5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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