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簡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陳添發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的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5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周怡青
┌──────────────────────────────────┐
│附表:│
├─┬──────┬──────────────┬──────────┤
│編│結欠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號│(新台幣)├─────────┬────┼──────────┤
│││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
├─┼──────┼─────────┼────┼──────────┤
│1│30,357│88.7.1起至清償日止│8.125%│自88.8.1起至清償日止│
├─┼──────┼─────────┼────┼──────────┤
│2│43,590│88.7.1起至清償日止│8%│自88.8.1起至清償日止│
├─┼──────┼─────────┼────┼──────────┤
│3│51,090│88.7.1起至清償日止│8%│自88.8.1起至清償日止│
├─┼──────┼─────────┼────┼──────────┤
│4│52,360│88.7.1起至清償日止│7.65%│自88.8.1起至清償日止│
├─┼──────┼─────────┼────┼──────────┤
│5│52,360│88.7.1起至清償日止│7.65%│自88.8.1起至清償日止│
├─┴──────┴─────────┴────┴──────────┤
│合計229,757│
└──────────────────────────────────┘
(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