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5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芳欣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