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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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藥事法等六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六罪,分別經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媛容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