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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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1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