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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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6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正寧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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