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申報契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97號上訴人甲○○
4樓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申報契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甲○○業於97年6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上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已於97年10月6日收受最高法院前揭裁定,有送達證書附於最高法院卷第173頁可佐,茲已逾相當期日,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