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之通知或公告。
二、狀內稱相對人向聲請人簽約等語其中所載聲請人部分應是向台新銀行,而非台新資產管理公司,故命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妙